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太路2588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董轶哲先生因公务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李业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494,695,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2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77,284,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5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7,410,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024,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614,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24%。
展开全文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7,410,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达代炎、彭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476,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反对1,21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0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90%;反对1,218,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达代炎、彭梨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