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1-15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4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忠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二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29日为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9.17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1-153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开全文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4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陈雪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确定2021年12月29日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共计19.17万股限制性股票。内容详见公司2021-155号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1-155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年12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9.17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58.07元/股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友钴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9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华友钴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华友钴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36名激励对象授予69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89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88名激励对象授予164.3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8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29日为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9.1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0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9.1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29日
2、授予数量:19.17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22,122.85万股的0.016%
3、授予人数:42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58.07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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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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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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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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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9、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关于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况。
三、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9日,根据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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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② 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所获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因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1、本次拟第二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42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2、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9.17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二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29日为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9.17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华友钴业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止报告出具日,华友钴业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