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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加速度歌词
2023-06-25 00:36  浏览:31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1-132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3月17日批复《关于核准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8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亿元。

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

2021年12月28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199,999,998.2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320,754.71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8,679,243.5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28日,公司已与相关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方)

展开全文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53105016000172。截至2021年12月27日,专户余额为1,188,679,243.5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避免疑义,乙方在此向甲、丙、丁三方申明:本协议项下专户资金的使用、调度及划付的权利均由甲方享有,因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仅限于按照本协议之全部约定对专户及其资金进行相关操作,并不承担专户及其中资金的实质监管,甲方、丙方、丁方三方对此表示知晓并同意。

(三)丙、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丁方指定的主办人朱孝新、张新杨、武石峰、崔伟、熊宇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甲方对此表示无条件接受及同意。

上述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的对账单,并抄送丙、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实行无印鉴管理,在需办理资金划拨时,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有效划款指令划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划款指令中载明的划款用途应符合约定的资金用途。

(七)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 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的样本。《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将通知原件送交乙方;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 被授权人的变更

(1)甲方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甲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甲方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形式发送给乙方,同时甲方有义务电话通知乙方。甲方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变更自乙方电话确认后开始生效,在乙方对授权通知内容变更电话确认之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及其签字样本以及原预留印鉴继续有效。甲方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如正本与传真不同,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扫描件为准,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因发生授权变更而未及时依照本款约定向乙方进行通知的,乙方以未变更前指令发送人员签署的划款指令行使资金划拨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

(1)募集资金监管业务划款指令是甲方完成资金募集后,需办理资金划拨时,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划款事由、支付日期、指令日期、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

(2)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甲方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乙方发送。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发送划款指令的电子邮箱为:12044157@chnenergy.com.cn;乙方接收划款指令的邮箱为:zhe04.zhang@cbhb.com.cn、wj.you@cbhb.com.cn、sha01.li@cbhb.com.cn。对于甲方非通过上述路径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或者乙方修改上述指令传输路径,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新的传输路径自对方确认收到之日起生效。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划款指令电话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根据授权通知,对划款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划款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甲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如甲方要求资金于当天某一时点划出,则划款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划款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为免疑义,双方确认:考虑到业务时效性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参照行业惯例,划款指令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且甲方有义务随时基于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指令原件,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甲方有义务保证划款指令正本与传真件或者电子扫描件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为准,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募集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甲方,因为乙方不执行该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划款指令应先与乙方电话联系,若乙方还未执行,甲方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划款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乙方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划款指令执行;若乙方己执行原划款指令,则应与甲方电话说明,因乙方执行原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1)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的,不承担由执行该指令引起的任何责任,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对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保管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外从事保管财产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对保管资金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监管资金在被乙方保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划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反洗钱条款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九)本协议项下“监管账户”服务费支付方式如下:甲方在募集资金转入监管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募集资金金额的0.01%。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中。乙方指定收取“监管账户”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为:账户名称基金外包服务收入,开户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账号0270180001511070000173。

(十)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1-133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EPC项目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神华工程中【2021】09126号),确定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朗新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国能长源随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EPC项目的中标方,项目中标金额为3,970万元。

由于国能朗新明是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控股的企业,因此国能朗新明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鉴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开招标产生,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可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无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关联方工商信息

名称: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5层501、502室

主要办公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5层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清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6367469H

主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噪声、光污染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含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市政及工业水处理研究、开发;销售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计算机软件;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销售、安装、调试、维修自行开发的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2. 关联方简介

国能朗新明为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其主要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及其相关设施运营,是国内水污染防治综合实力领先的水务工程公司,国内电力行业规模最大的水务投资企业,累计完成EPC总承包工程近150项,总处理规模约320万立方米/天;水务投资及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等总规模260万立方米/天。其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3. 关联关系图

国能朗新明是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控股的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持有其39.21%股权)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其构成公司关联方。随州公司委托国能朗新明实施上述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EPC项目,构成本公司与国能朗新明之间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4. 关联方信用信息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核实,国能朗新明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随州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EPC项目,项目中标金额为3,970万元。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尚未签署。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满足电厂环保要求,随州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EPC项目在机组正式投产使用后可实现水资源的梯级利用、无脱硫废水外排,最终达到脱硫废水零排放的目的。

本次中标的国能朗新明是国内环保领域在大型火力发电厂水处理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科技创新优势及丰厚的电厂脱硫废水零排放项目经验。脱硫废水零排放EPC建设完成后,随州公司将实现脱硫废水零排放的目标。本工程为基础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将形成固定资产。上述脱硫废水零排放项目不会对公司当期资产、负债和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控股股东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约为76.38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发生前,公司累计12个月内已发生但未达到审议和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八、其它

公司将就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中标通知书》(神华工程中【2021】09126号);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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