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及进展
2020年11月16日和2020年12月2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与控股股东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钢集团”)分别为国贸公司向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申请期限为2年、最高余额在人民币2亿元内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公告》(编号:临2020-100))。
在上述综合授信和担保范围内,2021年12月28日,国贸公司与盛京银行朝阳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502110221000080),盛京银行为国贸公司提供1.0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公司与凌钢集团分别对该笔借款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42%和2.05%。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46%,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4年4月11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金沟村11C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马育民
经营范围:冶金产品及副产品、矿产品、煤炭、合金、金属材料、电工电料、电线电缆、建筑材料、耐火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监控、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煤焦油、粗苯、氧(压缩的液化的)、氮(压缩的液化的)、氩(压缩的液化的)、氢气零售;技术咨询及技术交流服务;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展开全文经营状况:2020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44,702.25万元,实现净利润12,047.57万元。至2020年末,该公司拥有总资产258,630.04万元、净资产150,571.62万元,负债总额108,058.4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108,058.42万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国贸公司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保证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4、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债务人凌源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1502110220000034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授信业务合同的关系
2.1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各类具体业务合同均是本合同的主合同,无需特别声明,本合同均为其项下发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主债权)为在2020年10月29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编号为1502110220000034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该最高额债权的含义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2本合同担保范围包括前款约定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每一笔具体业务所产生的贷款及垫款等债权的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印花税等全部余额之总和。
3.3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依法收取的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查询费等。
3.4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2 如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为分期办理、分期到期的,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保证人对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产生每笔债务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该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3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及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合同解除日均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保证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9亿元,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09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1.28%和41.19%。其中对控股股东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39亿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0.41%和39.13%;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42%和2.05%。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46%,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凌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67亿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决议
3、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