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世龙实业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49.82万元,同比上升497.95%,但世龙实业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世龙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报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世龙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相关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