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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马天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马天平:
经查,你于2021年3月起至今任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路”)独立董事,你配偶通过其个人证券账户于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新金路”股票,累计买入75,000股,买入成交金额为392,850元,累计卖出275,000股,卖出成交金额为1,844,250 元,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此事,公司董事局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