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郑蕊)12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于官网发布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提出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等行为。
《管理办法》指出,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不得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依法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