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4,788,828.71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197,018.21元。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9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22.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1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097.2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917.8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787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1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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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1年11月1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4,788,828.71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00Z0366号),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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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10日止,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11,197,018.21元,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1,197,018.21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00Z0366号)。
展开全文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4,788,828.71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197,018.21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澳华内镜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