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吉泰三路8号新希望国际C座1507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波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7,695,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5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7,695,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59%。
展开全文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22,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22,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李杨律师、王茂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7,51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
反对185,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3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912%;
反对185,16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7,510,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5%;
反对185,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23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912%;
反对185,16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杨、王茂叶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