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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时限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公示栏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