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辣妈正传结局
2023-06-16 20:42  浏览:51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1-057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份无偿划转,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集团”)函件。信产集团与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投资”)于2021年12月14日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信产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7,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国电信投资,拟划转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7%。

二、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相关方基本情况

1.划出方基本情况

名称: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震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30330555N

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安全防范工程;工程设计;经营电信业务;软件开发;工程设计;零售计算机及配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合同能源管理;通信设备租赁;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销售电子设备、电力设备;研发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制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电力设备(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划入方基本情况

展开全文

名称: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原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河北省安新县安容公路东(建设大街2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9893027

经营范围: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企业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从事科技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划出方: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划入方: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的划转

划出方同意按照交割日标的股份对应的账面值,将其持有的公司57,000,000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7%)无偿划转给划入方。

2.交割日

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为标的股份过户至划入方名下之日。本协议交割的先决条件为本次无偿划转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在本协议交割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双方应尽快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所称过渡期为本协议签署日(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双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收益、义务由划出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不含当日)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收益、义务由划入方享有和承担。

4.标的股份锁定期

双方同意并确认,基于双方长期战略合作之目的,划入方受让标的股份后的三年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锁定期自交割日之日起(不含交割日)计算的三年。

5.划入方转让标的股份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锁定期限届满,划入方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规定,有权转让标的股份时,划出方对划入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享有优先受让权。划入方有义务首先将拟转让标的股份的意图告知划出方,征询其优先受让的意见。

6.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划出方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四、本次股份无偿划转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

五、本次股份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无偿划转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信产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本次股份无偿划转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划转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二)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无偿划转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1-058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其与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此事项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 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披露股东北京新华国泰水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截至目前,其暂未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书面询证,除上述事项外,确认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请投资者谨慎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二)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4日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55号公告)

(三)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集团”)告知函,其与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投资”)于2021年12月14日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信产集团拟将其持有的57,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国电信投资,占公司总股本的4.77%。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57号公告)

(四)公司股东北京新华国泰水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国泰”)拟自2021年12月2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18%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052号公告)。截至目前,还未进入竞价交易减持期间,新华国泰未实施本次减持计划,且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核实,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涉及公司的重大事件。

(六)公司暂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核查后确认,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信产集团本次股份无偿划转,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划转相关事宜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公司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新华国泰,在减持期间内,将根据市场以及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依法合规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其减持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持续关注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简称:国网信通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21-059号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应诉、举证阶段

●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租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30日)共计约1232.67万元,以及合同解除违约金、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使用费等尚不明确的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及其分支机构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1)沪0115民初104646号】和《民事起诉状》,以及【(2021)沪0115民初104648号】和《民事起诉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发”)诉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泛观”)及中电飞华合同纠纷一案。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外联发向法院提交的关于(2021)沪0115民初104646号《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二: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2、《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原告返还27号仓库;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5,078,782.22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每日违约金为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租金与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为人民币225,497.93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之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的15%及押金之和;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迁出返还27号仓库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日使用费相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2倍,即人民币55,657.88元;

6.判令被告二对第一、二、三、四、五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方共同承担。

(二)外联发向法院提交的关于(2021)沪0115民初104648号《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三: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2、《民事诉讼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原告返还28号仓库;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6,723,902.36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之违约金,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每日违约金为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租金与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为人民币298,541.26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之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的15%及押金之和;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迁出返还28号仓库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日使用费相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2倍,即人民币73,686.60元;

6.判令被告二对第一、二、三、四、五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方共同承担。

(三)两份《民事诉讼状》中的理由

外联发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27号仓库租赁合同”),与上海泛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28号仓库租赁合同”),分别约定房租承租、建设施工及建设押金等事项。同日,上海泛观、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外联发签订《房屋租赁三方协议》,上海泛观承诺代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支付27号仓库租赁合同的租金和押金等相关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3月,外联发分别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就房屋承租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应承租房租的租赁期、改建期和支付租金等事项进行约定。2019年4月,外联发分别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上海泛观就相应房屋承租事项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明确首期租金的支付期限。

外联发认为由于改建免租期限届满,上海泛观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的第二期租金,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的第三期租金,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的第四期租金,但二者均未支付。故上海泛观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的行为己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外联发有权主张违约金、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解除违约金。且由于项目是一个整体不可分,上海泛观在中电飞华的牵头下加入项目,支付27号、28号仓库的租金,两个房屋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上海泛观与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对两房屋的承租构成连带责任关系,中电飞华作为中电飞华上海分公司的母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尚处于法院受理,公司举证、应诉阶段,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权,并将及时公告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沪0115民初104646号】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沪0115民初104648号】

(三)两份《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