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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公告宁为玉碎的下一句
2023-06-13 00:48  浏览:26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786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已按照《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原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1年12月10日起正式变更为“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原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变更为“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文件,包括《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即2021年12月10日将原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份额。

三、《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2021年12月10日起,《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同时失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原《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我司已于2021年11月26日向投资者发布《关于“东海证券期期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并设置特别开放期(2021年12月3日-12月9日)保障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投资者退出的权利;对于明确回复不同意变更但未在特别开放期申请退出的投资者,我司统一在特别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即2021年12月9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本公告仅对《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事项予以说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变更后的《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公告。

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如您需更详细了解东海证券海鑫添利短债相关情况,请登录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查阅或致电95531咨询。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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