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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新能源科技九州天空城结局
2023-06-12 00:26  浏览:45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4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深圳华力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371,494.19元、美元2,800,000.92元及2020年10月9日前的罚息人民币3,227,017.37元、美元144,410.1元,剩余罚息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26日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372,865.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付;2020年11月27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371,494.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020年10月10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美元2,800,000.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美元债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时应按照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6.7796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2)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对被告深圳华力特应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华力特追偿;

(3)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华力特、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31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华力特、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360,31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华力特、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0,315.56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展开全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判决尚未执行,深圳华力特拟就本案件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6起,涉案金额共约184.1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5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股票(证券简称:*ST猛狮,证券代码:002684)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8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情况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目前,公司整体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资金紧张状况对部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仍造成一定影响。

4、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申409号),因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对于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拟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主动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本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3、因资金状况紧张,公司存在债务逾期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拟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申409号),因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对于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拟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最终判决结果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补充公告》,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3,000万元,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商行”)以湖北猛狮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湖北猛狮进行破产清算。

2020年9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号之六),根据该《民事裁定书》,2020年8月19日,湖北猛狮清算组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认为《湖北猛狮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其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产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湖北猛狮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公司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恳请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鄂0684民破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乐伍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5,654,4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185,057,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2%。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质押给质权人的部分公司股份已跌破平仓价格,存在被动减持风险。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目前与相关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风险,但不排除在沟通过程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遭遇被动减持的风险。若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所质押股份出现大幅度被动减持,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6、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德优势、陈乐伍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并已被多次轮候冻结。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85,654,4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目前暂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若上述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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