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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19〕19号)的规定,现就我市两项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2020年7月1日起,两险保险统一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计算。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个人收入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数字,我市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8645元,下限为3729元。
(二)缴费比例
参加职工综合医保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9%(其中医保6.4%,生育0.5%),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7.4%(其中医保6.4%,生育1%),个人缴费比例为2%。参加职工住院医保的,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4.5%(其中医保3.5%,生育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三)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人员,同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参保人员所处年龄段,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已退休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参保人员未满36周岁的为3.3%;年满36周岁、未满46周岁的为3.6%;年满46周岁及以上的在职职工为3.9%;退休人员为3.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申报工资,应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申报工资一致。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工资,以免影响参保人个人账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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