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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参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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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9月份应聘到一家化工企业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按公司约定,试用期间没有形成聘用劳动关系,不给参保缴费。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解答: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即便是在试用期,员工也有正常享受社保的权利。
现在有的单位以试用期内人员流动性较大,还没有确定最终劳动关系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做法严重侵害员工的利益。杨某有权力选择离开公司,并且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
我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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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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