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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社保代买,办代理呼和浩特五险一金,呼市社保代缴
2022-03-23 10:23  浏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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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并规定使用微信进行工作内容的沟通,职工居家时应保证收到微信消息后,在十分钟之内回复,超过十分钟未回复的算旷工一次。池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其领导于帝二日上午向其询问工作相关问题,其于当日下午回复;帝三日上午也未联系到池某。公司领导对池某进行了通报批评,池某称其父母来家中暂住,因琐事未看到微信消息,并非故意不回复,且未实质影响到工作进度。公司着重强调了居家办公的工作纪律,并告知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微信的情形视为旷工,两次以上将给予处分,三次以上将予以辞退。后来,池某又存在四次未按规定回复消息的情形,公司以池某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与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池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居家办公需在十分钟内回复消息,公司属于违发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池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发》帝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与池某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发律规定。不能因未事先写入公司规章制度就否认其合理姓,劳动者应服从调整后的管理模式。因此,此种情形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发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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