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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陈某驾驶车辆上班途中,与同属上班途中的郑某相撞,两人均当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之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陈某不属于工伤,郑某为工伤。陈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所在公司认为,两人都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然郑某能认定为工伤,陈某也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
社保行政部门认为:郑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陈某虽然也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陈某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法院维持了社保部门认定的结论。
此案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除了上班途中这一要素外,“非本人主要责任”也是职工能否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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