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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疫情中守护家庭财富—资产隔离篇
2020-03-06 15:39  浏览:14
 家族信托疫情中守护家庭财富—资产隔离篇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确实打乱了所有企业运营的节奏,让企业家们措手不及。前不久,某餐饮巨头老板也在网络上发文叫苦,称该餐饮企业撑不过3个月。由此可见,很多实力雄厚的企业事实上也没有很好的办法来应对突然的打击。

  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来看,各类意外事件以及突发性事件大概率会给企业带来无法避免的损失,而中国的高净值人群中有70%的人的财富来源于自己的企业。

  那么,企业主如何未雨绸缪对自己的资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呢?通过家族信托提前进行风险隔离无疑是有效的举措。

  具体而言,就是将企业主家庭合法财产装入家族信托架构,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进而达到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以及债务的隔离的目的。

  当企业主面临债务压力甚至破产风险时,他的个人资产将因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资产隔离,进而受到保护,从而保障子女成长及家庭所需。

  近期,建信信托收到许多企业家朋友的咨询,对于非常时期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也有许多疑问。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小问题一起了解:

  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问题一】家族信托如何实现资产的隔离功能?

  建信信托:这就涉及到信托制度在漫长发展过程中亘古不变的核心价值——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通俗地说,当信托财产成功被置入信托架构后,这部分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委托人,也不属于受益人(委托人指定的家庭成员),更不属于受托人(信托公司),而是属于成功设立的“信托计划”本身;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自对信托有一定权利和义务,但没有一个角色可以说“这笔钱是我的”。

  既然如此,怎么能拿“不是我的钱”去偿还我的债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能。

  【问题二】信托财产为何可以实现“独立性”?

  建信信托:按照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自己的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财产、与受益人债务相隔离。

  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划重点!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划重点!出现债务纠纷,不能动用信托账户里的钱!】

  【问题三】将财产置入家族信托,是否可以完全与债务隔离?

  建信信托:当然不是,有一些前提条件。

  实现资产隔离前提条件之一:信托设立时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设立家族信托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信托财产也有可能被执行。怎么理解“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呢?在设立信托后,委托人剩余的资产需要足以清偿其当时的债务。换句话说,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资产需要小于其净资产。

  实现资产隔离前提条件之二:受益人非委托人本人或其配偶。根据《信托法》十五条精神的解读,只有委托人不是受益人的情况下,信托财产才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将委托人自己设成受益人,就变成了“自益信托”,法律还是会认定为委托人自己的财产,无法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

  那么,是否可将受益人设立成委托人的配偶?答案是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会被执行。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将受益人设置为自己的子女后代,既达到了资产隔离的目的,又实现了财富传承,一举两得。

  实现资产隔离前提条件之三:信托财产必须为委托人本人合法财产。现实生活中有委托人想运用借款资金设立家族信托,这类情形根据《信托法》规定,也无法实现隔离功能。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家族财富需要及早规划,等出现问题再想起成立家族信托,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金融产品,而是一个法律架构和综合解决方案。

  如果想完全实现家族信托的功能,需要考虑的问题和细节非常多,也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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