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短期看,疫情将打断中国经济自2019年底的弱企稳态势,弱化企业经营效益和预期,降低居民收入增速,增大就业压力,推高债务和金融风险,政府需及时出台政策进行有力对冲,托底经济,增进社会福利。
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现状
自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慈善信托数量规模显著增长,受托管理不断规范,慈善效果日益突出。2017年7月,原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就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变更和中止,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九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慈善信托的具体操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指引。同时,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上线运行,以及地方性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都为的慈善信托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慈善信托政策环境逐步完善。
据“慈善中国”平台信息整理,2018年全国共成功备案慈善信托84单,较2017年增长39单,同比增长86.67%。慈善信托设立及管理主体涉及42家信托公司、35个慈善基金会、16个慈善机构、37家律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50余家企业(覆盖房地产、基建、投资、租赁、文化、银行、证券等领域)和90多位自然人,社会各群体的参与度均显著提高。2018年慈善信托规模累计达11.17亿元,比2017年新增5.20亿元,同比增长87.13%。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9年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我国2019年共设立慈善信托119单,较2018年增长37%。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273单,财产规模达29.35亿元。经过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数据的增长,慈善信托已从“试水期”进入到了“初长成”的新阶段。
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与障碍。一是慈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我国慈善活动多依托慈善组织,而慈善组织作为非盈利组织大多依托于政府,慈善组织形式过于单一,难以突破行政机关的工作思维方式,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思想和理念长期得不到改善创新,造成工作成本的增加和内部管理弱化。二是慈善行为缺乏精准性。行为(如疫情防控)之道在于精准,慈善之道在于广泛。目前多数慈善行为往往缺乏精准性,甚至粗放的使用“一刀切”的简单政策。三是慈善措施缺乏可持续性。缺乏可持续性的慈善措施只可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效果,收益成本比低,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慈善信托强势助力疫情防控
疫情发生后,中国信托业协会快速倡议并由国通信托担任受托人,发起设立了“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
该慈善信托由61家委托人表决产生的委托人管委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并聘请2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监察人;受托人国通信托为湖北企业,能够最快掌握受灾最严重疫区的真实情况及迫切需求,并实时与委托人管委会沟通交流,使得信托目的的“最后一公里”能够得以实现。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公告,“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在成立了3期计划、募资3080万元之后。截至2月11日,已联系筛选确定16个投放项目,合计金额1301.71万元,其中6个项目已落地。
除“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外,行业另有多只相关的慈善信托迅速成立。2020年1月26日,重庆信托设立“重庆信托·万众一心共抗疫情”慈善信托,资金将全部用于援助湖北等地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和膝盖道士 成龙。在此基础上,1月31日重庆信托又联合重庆三峡银行设立第二期共抗疫情慈善信托——“重庆信托·三峡银行疫情防控慈善信托”,信托资金将全部用于支援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防治。1月27日,民生信托设立“中国民生信托-民生有爱救助疫灾公益信托”,来自在职员工和高净值客户的捐款资金全部用于向武汉市红十字会捐赠,最终用于对武汉市防疫新型肺炎的帮扶救助工作。1月30日,“新华信托·华恩10号迪马股份医护关爱慈善信托”正式备案成立,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其他未来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一线医护人员专项帮扶,该信托从筹备到备案获批仅用48小时。
慈善信托应对疫情的
五大优势
慈善信托之所以在本次疫情之中能够成为行业的热点,与其在提升疫情防控效率和形成长效防控机制方面的五个优势密不可分。
一、慈善信托能够从机制上确保疫情防控的精准和高效。
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在实践过程中通常采用与当地政府、慈善机构合作的模式,将信托的制度优势及金融服务能力,慈善机构的专业执行能力,当地政府、组织对疫情防控的明确信息资源三者结合,可确保疫情防控的高效率与精准性。
二、慈善信托项目能够有效保证疫情防控的稳定与可持续。
从慈善信托的期限而言,慈善信托可以以非固定期限甚至永续存在,相对较长的期限设置有利于长期支持疫情防控。同时,慈善信托具有可追加信托财产的特性,能够有效保障疫情防控的持续性。根据《慈善法》中“近似原则”,当疫情结束后,剩余的慈善信托资金,可按照委托人意愿,移交相关慈善组织、机构,从事近似目的之慈善行为。随着疫情的控制与最终结束,慈善信托资金仍能用于相关疫情宣传、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开展,使防疫工作更具延续性。
三、慈善信托能够实现疫情防控资金的保值增值,扩大专项资金效用。
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充分利用其资产管理能力将闲置的慈善财产加以管理,形成收益,实现疫情防控资金的再生,扩大疫情防控资金体量与效用。信托公司作为我国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业态,具有成熟的风控能力、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除初期的慈善资金投入外,慈善信托中的闲置资金,将征求委托人意愿后,在受托人评估、监察人同意的情况下,投向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中低风险资管产品,使慈善资金具备造血功能,实现本金不动,仅以收益部分投向慈善项目的“永续性慈善”功能,增强自身“造血能力”。
四、慈善信托的专业管理能够持续保障疫情防控效果。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后期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全过程尽责。委托人的慈善意愿是慈善信托的重要决策依据,慈善信托决策机制中也通常引入委托人的直接参与。同时,慈善信托通过引入监察人机制与编制披露年报等方式,能够充分确保疫情防控资金运用时得到监督,进而保障疫情防控的慈善目的。此外,慈善信托将聘用专业律师,对信托计划和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论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监察意见,进一步提升项目本身的合法合规性。
五、慈善信托监督机制健全,公信力较高。
信托公司受银保监会监管,慈善信托还接受民政部、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等多方监督,透明度和公信力都有保障。在慈善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仅属于唯一的慈善信托计划,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若出现信托公司违反义务或无法履职情况,慈善信托还可以依法置换受托机构。在资金投放领域,慈善信托依托多维度法律支撑,严格遵循《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三项法规,依照委托人意愿将慈善资金精准、高效的投放到与疫情相关的领域,所有投放情况将在中国民政局官方的“慈善中国”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示,并向中国银保监会、当地民政局、民政厅进行备案,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