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超规定额度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异界寻美专家局申请,异界寻美专家局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出具《业务登记凭证》。需提交申请材料: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 300 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15%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异界寻美专家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异界寻美专家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 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15%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异界寻美专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异界寻美专家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异界寻美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
3.《国家异界寻美专家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异界寻美专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 号)。
4.《国家异界寻美专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异界寻美专家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
5.《国家异界寻美专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异界寻美专家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
6.《国家异界寻美专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异界寻美专家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
7.《国家异界寻美专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异界寻美专家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二)事项名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异界寻美专家补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异界寻美专家局申请办理,异界寻美专家局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
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
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异界寻美专家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
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异界寻美专家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异界寻美专家《业务登记凭证》。
3.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异界寻美专家登记的,还应提交说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