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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张某入职一家公司,签订3年合约,试用期2个月。
本年度4月份时,张某本应该按规定办理转正手续,但公司HR给予延迟转正的通知,理由是延长观察期,对该员工部分转正指标需有待考察。
请问,公司是否有权在约定好的转正时间内进行延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没有达到法定试用期时间内,是可以推迟的。如果达到法定试用期时间后,不得推迟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论:公司有权延迟张某的转正时间,但最长不可超过6个月。超出部分张某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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