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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邱某的合同?
案例:56 岁的邱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十六年。他的合同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 2009 年 3 月 1 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邱某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六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邱某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由于邱某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六年,而且他现在已经 56 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应将其劳动合同延续至其满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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