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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深圳公司社保外包,代办东莞一档社保,代买惠州社保五险办理
2020-12-10 09:14  浏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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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两用”遭遇工伤谁承担?当一名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如果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该由哪一家单位承担呢?

某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载明:“张某在A公司从事凿岩工,接触粉尘。经过职业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张某诊断的职业所作的认定决定为因工受伤。

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该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决定。A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其职工,因为他在申请工伤时也在B公司工作,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用人单位是否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行政程序中的举证情况对工伤责任主体作出认定。根据《|||||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A公司即使能证明B公司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并不能证明张某与A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得出张某进行职业时不在A公司工作的结论。所以,将A公司作为承担工伤责任主体并无不当。

提示: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新用人单位招录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员工在为其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相应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相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时,新用人单位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该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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