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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充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所以,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是违法的,要求员工签订的声明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具体执行方法
1、 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向税务局负责社保征收部门举报,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很多人存在一定误区,往往向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请求单位补缴社保,但补缴社保的请求不在劳动仲裁和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要求补缴是不被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受理的。
2、 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以未缴纳社保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发生,近期11个省市地区同时发布公告声明,将社保征收工作改由税务部门征收,以避免此情况的发生。社保的征收工作转交给具有执法权的税务机关执行,可以有效的约束企业,使其依法合规的给员工正常缴纳社保,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及义务。
同时企业用工人数、员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的认定是在税务局,征收也在税务局,所以很容易核查确定社保缴纳基数跟工资是否一致,避免现阶段单位不按实际基数给予员工缴纳社保,甚至直接不予缴纳的情况发生。
南京社保代缴服务项目:
1、代买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险;
2、办理每月增减员及劳动员工各项社保待遇的申请;
3、负责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及生育津贴的领取;
4、负责企业工伤事故理赔手续的办理;
5、为企业提供社保知识的咨询服务;
6、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7、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用工手续相关的其他事务;
8、为企业提供最新社会保险法规和劳动法规;
9、为企业提供正规服务票据(包括各种服务项目)。
南京社保办理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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