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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时长有限制!
案 例
张某是一家医药公司的研发人员,最近被安排到负责新药研发的重点实验室工作。由于张某的岗位属于关键涉密岗位,公司与他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中不仅约定张某要长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还要求他离职后永远不得到其他医药公司工作。
张某想知道,公司能够要求员工永远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吗?
解 答
竞业限制义务的承担者是对用人单位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
这里所谓的“影响力”是指此类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掌握、知悉了企业商业秘密、技术诀窍、重要经营信息等关键内容。法律为了保护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价值,规定企业可以与在职员工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然而,竞业限制在保护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出两年的时间属于无效约定。
本案中,该医药企业要求研发人员离职后永远不得到其他医药公司工作,其做法与法律相抵触。
因此,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对企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依 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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