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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整岗位是否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日,方某至某制造公司工作,先从事装配电工工作,后成为制造部技术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4月30日,其中约定方某的岗位为制造部技术员。双方同时约定,如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可综合考虑方某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在合理诚信的原则下,向方某说明情况后,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及员工的绩效表现和能力调动员工岗位,员工应予以服从。
2018年5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等发生了变更。此后原维修部门和设施部门合并。方某所在的制造部属于维修部门,方某系原部门仅有的一名持有电工证的技术员;原设施部门也有一名持有电工证的技术员李某,李某也曾在装配电工岗位工作,还担任过方某的线长,在公司工作时间比方某更长。
两个部门合并后,技术员富余一名。公司在综合考虑方某和李某的情况后,认为李某更适合技术员岗位。鉴于公司因生产需要招聘组装电工,公司向方某发放调岗通知,将方某调整到生产部装配电工岗位,调岗后的薪资不变。方某不同意,认为公司此举是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于是提起仲裁申请。
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制造部技术员和装配电工的岗位要求基本相同,均为设备电气维修、日常维护等。
仲裁请求
调回原技术员岗位。
争议焦点
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属于单方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对方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从调岗原因看,岗位调整系因公司生产经营上的需要而产生。从调整前后的岗位看,装配电工和制造部技术员的岗位要求基本一致,二者工作强度无明显区别,且方某也具备装配电工的工作经验。公司的调整考虑到了岗位的技术要求和方某的工作能力,且调整前后薪资待遇没有变化。
公司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综合考虑两名技术员的情况后,决定将方某从制造部技术员岗位调整到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薪资待遇并无明显差异的装配电工岗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调岗属于公司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故仲裁委员会对方某要求调回技术员岗位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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