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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5年11月7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某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过程中有违规操作的行为,随于2019年11月26日以李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请求]
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6日解除,双方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某公司依据《销售人员行为规定》第二十三条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让李某在《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签收函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之规定,应视为某公司未将《销售人员行为规定》告知李某,某公司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仲裁委认定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对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处制定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向职工送达的规章制度与其实际依据的规章制度名称不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评析]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因对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要依据用人单位处的规章制度行为。本案中李某虽在《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签收函上签字,但其主张未见过《销售人员行为规定》,不应视为李某见过该规章制度并进行了学习。故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将规章制度告知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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