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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那点小秘密,清远职工社保代理,清远社保代缴服务
2022-05-06 14:06  浏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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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双方双向选择的阶段。那么,试用期满才能订立劳动合同吗?试用期多久?试用期期间解除合同有什么规定?我们发现,在日常咨询中,此类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存在一定的疑惑。试用期中有哪些小秘密呢,一起来聊聊吧……

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能因为约定了试用期而免除,换言之,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解疑答惑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小编提示

用人单位应对招聘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具体说明,以避免与劳动者之间因试用期内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我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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