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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锅!公司压一个月发工资,员工一顿猛操作获赔4.6万!
案情回顾
2009年7月,李四(化名)入职某矿业公司工作。2019年5月,李四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李四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
1、确认李四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给付李四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3、公司支付李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李四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而本案中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公司应向李四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李四于2019年5月9日后未到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应当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的工资。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法院认为,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李四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
工作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李四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李四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
公司认为其向李四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李四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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