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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今年,一家化工公司在异地建了新厂房和职工宿舍。今年10月份,公司下发通知,要求所有员工一律随迁到新厂工作。但有部分员工认为新厂路程太远,要求公司给予相应补偿,否则就不到岗。
时近年底,正是工作最繁忙的时候,公司没有回应员工要求,却要求所有职工必须在3天内到岗,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这家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企业搬迁如果迁往远郊甚至外省,都会对员工的工作生活产生不便,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下,企业只能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同意随迁,则视为达成对原劳动合同变更的协议;如果员工不同意随迁,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很多企业为了保障生产,稳定职工队伍,通常会采取开通原厂址与新厂址之间的通勤班车、向员工支付相应的交通补贴、在新厂区为员工提供宿舍等多种措施,以缓解给员工带来的不利影响,让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变更和继续履行。
本案中,该化工企业外迁后,并没有立即采取以上措施,更没有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仅仅是通过发通知的方式要求所有员工限期到岗,否则按照旷工处理。这种要求是无效的。如果企业真的按这种方法处理,甚至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会构成违法。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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