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长不超过一年。排污许可是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企业环境守法的依据、环境执*的工具、社会监督护*的平台,对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
排污许可的理想状况是在前面可以衔接环评、三同时和验收等制度,后面可以衔接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环境*法、绿色*贷等制度。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排污许可实施信息化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过程都将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同时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都可以在该平台上查阅。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1、企业委托书;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3、《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每半年一次;一般企业:半年一次)复印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排污许可证持有人改变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申领排污许可证(含正、副本),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同步在东莞环保公众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核发。所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完成审核工作后,相关资料复印件退还企业)。